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其他稅務
賺F股股利 留意最低稅負
- Details
-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Tuesday, 30 August 2016 18:16
- Hits: 8613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3/1707038 賺F股股利 留意最低稅負 2016-05-20 05:2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購買外國公司股票已是常見的投資管道,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不少民眾會混淆投資外國公司股票所須負擔的稅負。舉例來說,投資F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若是營利事業必須課所得稅,如為個人則要留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制的課稅門檻。 國稅局官員解釋,依照外國法律設立和登記的公司,其所發行的股票,如果來台上市、上櫃,即為一般通稱的F股。和一般股票相比,F股在台灣掛牌,註冊地卻在海外,投資者在納稅時所需考慮的因素較為複雜。 營利事業投資在「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屬於轉投資收益,是在所得稅法中的免稅範圍。但F股非來自國內營利事業,因此仍計入所得額課稅。 至於個人投資F股的股利所得,因為此類股票屬於境外公司,因此股利應該歸屬海外所得。海外所得不必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而是以最低稅負制計算。海外所得加計其他項目,可得出全戶的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是免稅門檻。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才會課以20%單一稅率。 |
1.F股定義: 依外國法律設立和登記的公司,如果來台上市、上櫃,即為一般通稱的F股。 F股雖是在海外發行之股票,但因其是在國內公開發行,故視為國內發行之證券。至於其發放之股利,因為公司是在海外,故為海外所得。 F股不符合所42 ,但符合所4-1(免稅但計入基本所得稅額)。(個人股利所得屬海外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2.與境外基金比較: 境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於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不符合所42;亦不符合所4-1(個人:利息收入屬海外所得;交易所得屬海外所得)
|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107000010KK06738 股票代號前有KY或是F是指什麼? " KY" 指的是在開曼群島設立的投資控股公司,因為稅賦制之不同,對公司的創立較有利。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回台掛牌,即類似於TDR模式。台灣現在積極鼓勵境外公司回台以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公司,審核標準也較為寬鬆,所以才會有獲利空間的 另櫃買中心表示,自101年1月2日起,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上市的公司簡稱前二碼,將統一由現行的「KY」修正為「F-」或「F*」。 櫃買中心表示,自101年起因開放來臺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外國企業股票得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不限新台幣10元,外國企業得無需在第三地(如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可以實際營運公司做為申請主體來臺掛牌,為避免現行證券簡稱前二碼標示不同註冊地(如KY),易造成投資人混淆,將對外國興櫃及第一上櫃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作修正。 自101年1月2日起,證券簡稱改以F(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開頭方式統一區別為外國企業,也就是說,股票每股面額10元的外國企業簡稱前二碼將統一由現行「KY」修正為「F-」(例如KY譜瑞將改為F-譜瑞),而日後對於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10元的外國企業,簡稱前二碼為「F*」。 |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並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有價證券,日後出售如有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並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 該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如果出售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營利事業若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因其並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 所稱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得,仍屬應稅所得,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入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度投資國內股票及國外股票,並於103年度出售,其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合計500萬元,其中400萬元為出售國內公司股票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不須列為課稅所得額,另外100萬元則為出售外國公司股票之所得,屬應稅所得,若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含出售外國公司股票之所得),除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34萬元外(200萬元×一般稅額稅率17%),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甲公司基本稅 額為66萬元〔(200萬元+400萬元—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額稅率12%],甲公司應補繳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32萬元;換言之,甲公司103年度合計應繳納稅額為66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誤將出售國外股票所得列為免稅所得,或是出售國內股票所得漏未申報基本稅額,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佳瑩,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3) |
比較 |
定義 |
法人投資 |
個人投資 |
F股 |
依外國法律設立和登記的公司,如果來台上市、上櫃(即核准發行) |
(股利計入所得額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要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
|
境外基金 |
係指登記註冊於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
(股利要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要計入所得稅額課稅-屬海外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