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理論專區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Details
- Category: 不動產規劃
- Published on Monday, 09 October 2017 15:33
- Hits: 10026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6142
-
- 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1,500萬元,106年7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假定不含土增稅之費用為3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如下:
-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萬-1,500萬-300萬元=700萬元。
- 2.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7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
- 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出售新制房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
- 資料來源: 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