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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專營投資公司如何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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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Thursday, 17 March 20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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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投資公司如何報稅
ANS:專業投資公司,在營業稅申報上可以申請免開發票,故在進項憑證的扣抵上,並不是那麼注重(因為無銷項可抵),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屬於公司營業所需之成本、費用,仍然可以列帳,作為公司支出減除。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不論是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期交所得都應該申報,不過因為這兩項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規定免稅,所以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要在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且要依收入比例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至免稅所得中減除(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 |
ANS:油資跟電話費申報營業費用比較沒問題,至於車輛折舊就得看國稅局的核定,因為投資公司非生產事業,本身並沒有必要買公務車使用,這點建議您和會計師討論,除非投資公司投資獲利所得跟規模很大,否則車輛折舊報費用被國稅局退回的機率很高! |
ANS:三十五號會計公報發佈後,投資公司每季都要用市價法評估投資的帳面價值多少,此舉是為了讓公司的持股狀況透明化,年度總結若公司有盈利,則投資賺錢的部份需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投資虧損的部份可以抵銷賺錢的部份,至於期貨、基金、債券和其它金融商品等的投資比照股票投資辦理。 市價>買進成本→表示該筆投資獲利 市價<買近成本→表示該筆投資虧損 只要年度整體投資盈利就要繳交最低稅負之所得稅! |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台財稅第790625021號)(民國79年04月18日發布)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有投資公司於設立時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卻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遂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該局提醒,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朱審核員;電話27201599 分機733) |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銷售額准免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依據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規定,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蔡英子課長 聯絡電話:2282233#300 |
股利收入是否申報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每年年底常接獲營業人反映股利收入是否要列入年底不可扣抵比例計算?當年度股票股利收入計算是用所得總額還是淨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如屬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令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次依財政部91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規定,兩稅合一實施後,依前述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若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令規定,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