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的追征税款权

分類:兩岸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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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追征税款权

情 形

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指累積未交稅款達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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