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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追征税款权
- 詳細內容
- 分類:兩岸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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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追征税款权
情 形 |
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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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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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计算错误等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指累積未交稅款達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
滞纳金的计算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