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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詢問關於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認定情形,為避免該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認定發生疑義,致使業者無所適從,該局特訂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以便徵納雙方共同依循。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如有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有合夥經營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年度由代表人將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執業執照(登錄資料)影本或合夥契約書及證明聯合執業(合夥)之相關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其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合夥經營)或變更聯合執業者(合夥人)或分配比例者亦同。依據該原則第4點規定,只要是新設立或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之醫療院所,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則提示匯到帳戶之資金流程證明文件資料供核;若以金錢以外方式出資者(例如:勞務及技術出資),以估定價額為出資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該局審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參酌。致無法估定價額者,則須提示年度結算後,分配給各聯合執業者(合夥人)之資金流程證明文件資料。

國稅局同時呼籲,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之所得分配比例,應於合約書載明,除變更分配比例或執行業務者(合夥人),應另行訂定合約書外,前後期之分配比例應為一致,合約書之分配比例不明確時,查核人員會先請代表人補正,如代表人仍無法提出,將依規定依前一年度之狀況分配所得或依實際查得資料認定。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