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家長會會費、協會會費等列單申報問題彙總

檢送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

一、依據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釋令辦理。財政部99年12月24日正式頒布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依據財政部99年12月0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釋令辦理。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   查照。

三、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84/09/0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宗親會等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函令內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u會費、v捐贈或w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84/09/0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對機關團體捐贈列報費用,只要拿到收據作為入帳憑證就可以了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新規定,以免列報捐贈費用時,被發現漏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高雄市國稅局]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為提升便民服務,主動派員赴轄內軍事院校及國中小學講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日前有學校詢問學校家長會的捐贈收據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各市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唯特別提醒對於家長會之捐贈需併同對於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128】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昭賢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4

更新日期:   101/03/16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有關國小學生家長會給付各項給予應否課稅,茲說明如下:

(一)家長會依所訂定的「鼓勵師生對外競賽獎勵實施要點」所頒發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二)用家長會的經費,聘請教師講授課程之鐘點費: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三)學生家長會每年5月應否辦理結算申報: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1、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2、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台幣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