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境內外國分公司給付國外總公司之借款利息 (財政部新聞稿)
- 詳細內容
- 分類:蘇仁偉會計師專輯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8438
2006/9/29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支付國外總公司之資金利息,該筆國外供應之資金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方可認定,惟經核認利息支出後,不得再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如資金未經核准而不得列報利息支出,該管理費用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則准予分攤。
該局於日前查核外國分公司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分公司向國外總公司借入資金並列報利息支出,雖能提供支付證明及借款合約,惟未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致利息支出遭剔除補稅。另查獲某分公司列報經核准向國外總公司借貸資金之利息支出,卻又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顯已違反上開準則第70條第1項及第3項後段規定,雖可核認其利息支出,惟分攤之管理費用不得列報。
該局再次提醒外國分公司,於列報國外總公司供應資金之利息支出及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時,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之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仁偉,電話:04-23051111轉1216)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