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遲報、遲繳稅款被罰;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分類: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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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請按我)

  1.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納稅義務人依照繳款書限繳日期及實際繳納日計算逾期日數,並參考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及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估算國稅或地方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3. 常見之營業稅滯怠報、滯納處罰:(逾期申報者核課期間7年)

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規定應於99年7月15日前辦理99年5-6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726元,應一併於99年7月15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然而甲公司遲至99年7月20日始繳納及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應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14元,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新臺幣1千2百元(400×3)滯報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法規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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