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第七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條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
,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
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五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
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
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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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針對印花稅之查核 地方稅務局每年會依照市政府所給之各業抽核比率查核
以台中市而言 當被抽中為受查對象時 即一次查核5年度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 印花稅之核課期間為5年)
並依所漏之之印花稅款 補罰7倍之罰鍰(連同本稅共8倍)(各縣市罰款倍數可能有些微不同 依印花稅法係5-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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