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時,為什麼須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再另加百分之五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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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站務19
【台灣法律網】

 

 

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加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迭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出售房地時,房屋款開立發票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所改變,應如何計算才合法,並詢問於銷售房地時,房屋款部分已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並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國稅局還要補稅?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補徵稅款之原因係營業人於核算房地比例時,未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對此計算方式之爭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以總價2,500萬元銷售予乙,交易當年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則開立發票時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25,000,000×(4,000,000×1.05)÷〔(4,000,000×1.05)+8,000,000〕=8,606,557元 此時甲公司關於房屋款部分之發票應開立金額即為8,606,557元;倘甲公司於計算房地比例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未乘以1.05方式計算,則其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將會計算為8,333,333元,以致發票開立金額偏低,此時甲公司將遭國稅局予以補徵差額13,011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於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時,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以免因房屋款之發票開立金額偏低遭受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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