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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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開立 發票 |
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需視賠償收入是否因銷貨交易行為而產生(賠償實際發生之原因): |
1.非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非源自買賣雙方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而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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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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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銷貨交易行為之認定 |
1.如係非屬銷售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依前揭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
2.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發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因賠償收入尚非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衍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又依財政部函釋該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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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交易行為之認定 |
1.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因故違約,而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他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2.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工期展延賠償和解金,其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