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章程訂明分派比例,擬分別編造兩套盈餘分派案(其中一套非依章程規定比例),併送股東常會討論承認之盈餘分派議案編造釋疑? 一、按本部七九、八、二八商二一四七八四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究其意旨,除基於公司法第二二八條、第二二九條、第三00條規定外,且本於法律安定性之原則,應依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 二、復按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是以,若董事會未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則顯屬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章程,即有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三、又投資人於投資時均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所定盈餘分派方法作為衡量投資之標準,是以,若允准公司依不同之章程分派盈餘,將影響眾多投資人之判斷,頗滋紛擾。 四、貴公司擬分別編造兩套盈餘分派案,併送股東常會討論承認,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經濟部八四、六、二二商二一一三八一號) Q:如果要修章,時辰如何安排? 法令依據: 1.商業會計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2.公司法第172條: (1)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2)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公司法第204條: (1)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2)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民法第120條: (1)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舉例:以反推法回算(假設皆為中小企業之記名股票) 1.6/30開股東常會決定盈餘分派議案 2.6/10(含)之前要通知記名股東召開股東會,設6/10通知 3.6/3(含)之前要通知董監召開董事會決定盈餘分派議案,設6/3通知 4.2/28前要修章,依商會法於2/28前估計分紅費用化金額 5.2/28開股東常會決議章程變更議案 6.2/8之前要通知記名股東召開股東會決議章程變更議案,設2/8通知 7.2/1之前要通知董監召開董事會決議章程變更議案,設2/1通知 |
Q:章程如何訂明彈性之盈餘分派議案?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為法定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承認分配之,其中員工紅利最低為X%。 依據公司法第235條 1.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2.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3.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說明: 1.讓股利分配彈性化,章程別訂明固定數值 2.讓員工紅利也彈性化,唯依公司法第235條第二項之立法,員工紅利一定要有訂一定成數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