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第20條 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健保施行細則第18條 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85年3月15日健保承字第85004501號函。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本法所謂工作係指日常實際從事之有酬工作而言。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始符合該規定之意旨。 三、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得於認定何者為主要工作之時,併予審酌。
說明: 舉例甲目前已有一穩定受雇工作,雇主為他投保42,900元之保額;另甲欲成立一新公司而為負責人,依據雇主之最低投保薪資為34,800元,甲於成立投保單位時,若欲選擇以受雇身分投保,須提供 1.在職證明 2.領薪明細證明 3.出勤紀錄 提供健保局審酌受雇工作是否為其主要工作
若未提供上述文件 健保局通常會以甲為雇主身分為其投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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