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第13條所規定之足額提撥,並非要求雇主追溯補提以往未提撥之期間,而是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未來最終應依勞基法規定負擔之退休金總額,並依此退休金總額精算出5年內每月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2%~15%),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目前實務上 尚有部分企業未於99/7/1足額提撥退休金 故當有適用舊制之員工要退休需動用舊制已提撥之退休金時,主管機關會先要求企業提撥足額退休金,方可動用已提撥之退休金帳戶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