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14917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
|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令彙編 (79年版) 第 7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3年版)第 8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7年版)第 82 頁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論著: |
|
| 要 旨: |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局部刪除:現行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並無有關鐘點費之規定,故說明二第
四行「所得稅法……亦即」等文字刪除。(所得稅法令彙編
87年版)
|
主 旨: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 明: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
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
得稅,但如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
過新台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三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授課鐘點費,亦即同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包括
副教授、講師、助教等) 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