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方式
102至103年 |
104年起 |
採「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雙軌制 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二、課稅範圍
102至103年 |
104年起 |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設算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但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核實課稅。 |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其餘情形,所得以0計算(即免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核實課稅。 |
三、稅率
102至103年 |
104年起 |
設算課稅:20% 核實課稅:15% |
核實課稅:15% |
四、所得計算
102至103年 |
104年起 |
1.設算課稅: 由扣繳義務人依個人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就源扣繳。(略) 2.核實課稅: (1) 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
核實課稅: 1.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
註:股票指數係以股票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
五、長期持有優惠
按交易所得1/2課稅 |
按交易所得1/4課稅 |
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 |
IPO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 |
註: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六、盈虧互抵
(一)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二)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其所得額以0計算。
七、選定課稅方式
(一)適用年度及對象
適用年度 |
適用對象 |
102至103年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