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規定: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台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超過新台幣15,000元者。
處罰規定:漏報有開扣繳憑單的所得處所漏稅款0.2倍之罰款。
漏報未開扣繳憑單的所得處所漏稅款0.5倍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緩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